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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GB 3096-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和GB/T 14623-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的修訂,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擴大了標準適用區域,將鄉村地區納入標準適用范圍;
——將環境質量標準與測量方法標準合并為一項標準;
——明確了交通干線的定義,對交通干線兩側 4 類區環境噪聲限值作了調整;
——提出了聲環境功能區監測和噪聲敏感建筑物監測的要求。
下述內容為聲環境質量標準中關于聲環境功能區分類及環境噪聲限值的規定;
1. 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 4a 類和 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 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2. 環境噪聲限值
2.1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表1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
表1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晝間 | 夜間 | |
0類 | 50 | 40 | |
1類 | 55 | 45 | |
2類 | 60 | 50 | |
3類 | 65 | 55 |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2.2 表 1 中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適用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增建鐵路)干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
2.3在下列情況下,鐵路干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噪聲限值,按晝間 70 dB(A)、夜55dB(A)執行:
a)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干線;
b)對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干線進行改建、擴建的鐵路建設項目。
既有鐵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運營的鐵路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鐵路建設項目。
2.4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